當繼承發生時,遺產繼承的順位怎麼排?應繼分是多少?代位繼承是甚麼?常見狀況一篇文看懂
《當繼承發生時,遺產繼承的順位怎麼排?應繼分是多少?代位繼承是甚麼?常見狀況一篇文看懂》
分析各種狀況前,先說明現行法規下的繼承制度,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,配偶叫做「當然繼承人」,無論輪到哪一順位都會存在(除非配偶拋棄繼承),繼承的順位如下表:
繼承的重要原則是「有前無後」,有前一順位的人繼承了(就算只有一人),後面順位就不會分到遺產,另外就是有關第一順位繼承人,雖然子輩跟孫輩都是第一順位,但民法有親等近者優先的規定,因此只要子輩還有人繼承,就不會輪到孫輩,以下開始幫大家整理常見的繼承情況;
五、代位繼承(民法第1140條規定)
分析各種狀況前,先說明現行法規下的繼承制度,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,配偶叫做「當然繼承人」,無論輪到哪一順位都會存在(除非配偶拋棄繼承),繼承的順位如下表:
| 第一順位 | 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孫子女) |
| 第二順位 | 父母 |
| 第三順位 | 兄弟姊妹 |
| 第四順位 | 祖父母 |
繼承的重要原則是「有前無後」,有前一順位的人繼承了(就算只有一人),後面順位就不會分到遺產,另外就是有關第一順位繼承人,雖然子輩跟孫輩都是第一順位,但民法有親等近者優先的規定,因此只要子輩還有人繼承,就不會輪到孫輩,以下開始幫大家整理常見的繼承情況;
一、最普通常見的情況
家裡有父親甲,母親乙,兒子丙,女兒丁,媳婦戊,女婿己
當父親甲往生時,繼承人就會是乙丙丁,且每人的應繼分各為1/3,配偶跟子女會一起均分被繼承人的遺產,而媳婦戊跟女婿己與甲是姻親關係並非血親,因此無論如何都不會是法定繼承人,也因為甲的子女(第一順位)有人繼承,因此輪不到第二順位的父母或是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,繼承人就是乙丙丁而已。反之,若丙丁拋棄繼承,且丙丁無子嗣,順位就會輪到第二順位甲的父母來跟乙繼承。
二、有人拋棄繼承
家中一樣是父親甲,母親乙,兒子丙,女兒丁,媳婦戊,女婿己,甲往生,今天兒子丙選擇拋棄繼承,繼承人就是乙丁,兩人應繼分1/2,雖丙拋棄繼承,但第一順位仍然有女兒丁,因此繼承順位不會輪到後面,也不會輪到丙的子女來繼承,繼承人就是乙跟丁,應繼分1/2。若是配偶乙選擇拋棄繼承,那繼承人就是丙丁2人,應繼分各1/2。
三、往生者無子女的情形
甲乙為夫妻,沒有子女,甲的父母(第二順位)也已經往生,甲有5位兄弟姐妹,當今天甲往生,繼承人會是配偶乙與甲的5位兄弟姊妹,配偶乙的應繼分為1/2,其餘5位每人去分剩下的1/2,每人為1/10。若今天父母健在,那就會是配偶乙與父母為繼承人,配偶一樣為1/2,父母每人1/4。
四、子輩都拋棄繼承
甲乙為夫妻,育有丙、丁兩位子女,丙丁又各生了兩位孫子女為A B C D,甲是A B C D的祖父,當今天甲往生,丙丁皆拋棄繼承,那繼承人就會是配偶乙與孫子女A B C D一起來繼承甲的遺產(這邊並不是民法所說的代位繼承),應繼分位每人1/5。這邊要注意的是多數情況孫輩繼承人為未成年人,在遺產分割上需要向法院申請特別代理人,會多一道繁瑣的手續,因此如果子輩不拿遺產,可以透過協議分割遺產來決定,不一定要拋棄繼承,避免輪到孫輩繼承反而更麻煩,因此有關繼承的問題都建議找尋專業人士。
五、代位繼承(民法第1140條規定)
簡單來說在民法上有兩個要件
(1) 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(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早死)
(2)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(民法第1145條所定之情勢)
舉例說明:甲有乙、丙兩個小孩,乙又生下了孫子丁、戊,甲為丁與戊的祖父,不幸的是,乙在110年往生,而甲在115年才往生,這時候就會發生代位繼承的情形,由丁跟戊來代替乙繼承甲的遺產,因此當甲死亡時,甲的繼承人就是孫子丁、戊與兒子丙3人,而丁跟戊應繼分各為1/4,丙為1/2。
這邊要提醒,代位繼承只會發生在第一順位的繼承人,若輪到第三順位,有兄弟姊妹先往生時,兄弟姊妹的小孩(姪子姪女)是沒辦法代位繼承的,因此輪到第三順位時不用考慮代位繼承的問題,兄弟姊妹剩下多少人還在就是幾位繼承人。
這邊要提醒,代位繼承只會發生在第一順位的繼承人,若輪到第三順位,有兄弟姊妹先往生時,兄弟姊妹的小孩(姪子姪女)是沒辦法代位繼承的,因此輪到第三順位時不用考慮代位繼承的問題,兄弟姊妹剩下多少人還在就是幾位繼承人。